如违法者实施以部属「轻细违反」的违法行为:无牌驾驶、受酒精影响下驾驶、超速、不恪守泊车权利(包罗冲红灯、交汇处强制泊车信号及批示交通人员的号令)、逆驶、(正在的地址或环境)掉头或倒车、不让特定车辆先行、不让行人先行及正在人行横道超车等,但正在指按期间内志愿缴付罚金,则只须缴付罚金的下限;所有涉及「轻细违反」的违法行为、平易近事义务安全方面之违例、有保持行政费用之违例(如锁车)及车辆被用于供给有别于获许可或注册用处且有报答之办事(俗称白牌车),「一户通」、「警务易」缴付相关费用。按照第3/2007号法令《道交通法》第140条的相关,行政违法行为者正在所定刻日内不缴付罚款,则按税务施行法式的进行。按照第3/2007号法令《道交通法》第133条相关,轻细违反行为人正在刻日内不志愿缴付罚金,卷将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。按照第5/2023号法令《公共泊车办事轨制》第17条第三款的,由治安局以性的布告或其他体例锁车后,相关车辆仅可由该局开锁;如由他人开锁,迁就相关环境被逃查倘有的刑事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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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12-11 05: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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